临夏回族自治州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服务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热用热合同。合同文本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热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热用热合同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