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供热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既有住宅不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