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七章 文物拓印、复制、拍摄第四十条有效国内外电影、电视摄制单位,除经批准拍摄文物专题电影、电视外,不得在文物保护区内进行其它拍摄活动。如必须借用文物场景时,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或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严禁把文物作为拍摄电影、电视的道具。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