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七章 文物拓印、复制、拍摄第三十九条有效国外有关机构和个人与我国合作出版文物书刊、拍摄文物专题电影、电视或录像,应事先提出出版、拍摄计划以及权益分配办法,并经省、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拍摄时,不许超越原批准计划规定的范围。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