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国内外电影、电视摄制单位,除经批准拍摄文物专题电影、电视外,不得在文物保护区内进行其它拍摄活动。如必须借用文物场景时,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或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严禁把文物作为拍摄电影、电视的道具。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