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自建的供水管网系统因特殊情况确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