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能力建设,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测、检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卫生安全状况,每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用户有权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查询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