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自建的供水管网系统因特殊情况确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