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不同性质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集中设置的要求设计、建设或者改造,并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注册水表在安装前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