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且其供水设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的,建设单位应当无偿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行管理,同时移交配套设备、地下管网工程图等资料,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接收。

已建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尚未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行管理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等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测评估。经检测评估符合前款规定移交条件的,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行管理;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在更新改造完成后,按照前款规定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行管理。

住宅小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与移交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