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立法规划和本年度立法计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研究论证。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前征求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度,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专项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之日起十日内书面报送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