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一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的,应当报送项目建议书,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提出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应当报送项目建议书和立法需要解决主要问题的具体建议。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