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国家和省立法情况,以及代表议案、建议等进行调整。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及时书面报送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