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