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