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推进无烟机关、无烟家庭、无烟医院、无烟学校等无烟环境建设。禁止在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禁止在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