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贸市场合理布局和标准化建设,推进老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维护市场周边环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合理划分市场功能区,履行环境卫生责任,配置符合要求的垃圾收集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确保市场环境干净、整洁。农贸市场内从事活禽活畜产品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