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蚊、蝇、蟑螂、鼠等病媒生物的孳生规律,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病媒生物种类、密度和抗药性监测,提供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并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