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管理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应当定期对救护车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车载医疗设备、物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救护车处于正常待用状态,接受统一调度,不得将救护车挪作他用。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应当建立救护车定期查验和报废制度,按照规定及时更新救护车和配备负压救护车、指挥车、涉水车等车辆。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