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救护车应当配备医师、护士、驾驶员等急救人员,有条件的可以配备担架员等辅助人员。

救护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音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和药品。

未纳入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车辆不得使用院前医疗急救标志。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