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三)在禁停区域、路段临时停放;
(四)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消防车通道、应急车道;
(五)免交停车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救护车通行。因让行救护车或者主动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
急救站内不具备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附近道路上施划专用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