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接受市紧急救援中心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相对固定,穿着统一的急救服装。

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可以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