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管理服务第十七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接受市紧急救援中心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相对固定,穿着统一的急救服装。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可以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