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