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并召开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召开联组会议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会议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