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的情况,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