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的情况,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