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五章 成果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数量、长度,以及冠以“安徽”“安徽省”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除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外,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经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擅自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