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数量、长度,以及冠以“安徽”“安徽省”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除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外,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经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擅自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