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保管制度和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