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珠玑古巷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南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擅自调整、修改保护规划的;(四)截留、侵占、挪用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资金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