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南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擅自调整、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