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南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