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开展协同立法。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