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开展协同立法。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