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的;(三)本市需要制定法规予以规范的重大事项。前款第三项所指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