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的;

(三)本市需要制定法规予以规范的重大事项。

前款第三项所指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法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