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维修经营者承接电动自行车维修业务的,应当按照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载明的技术参数、安全要求等进行配件维修和更换,并保持与原装部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一致。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