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使用饲料、药物等投入品,不得造成水环境污染。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禁止采用向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