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从事水产养殖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使用饲料、药物等投入品,不得造成水环境污染。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禁止采用向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