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使用饲料、药物等投入品,不得造成水环境污染。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禁止采用向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