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水库、渠道等水面漂浮物和有害水生植物的清理处置,保持水面清洁。水电站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大坝(水闸)管理范围内的水面漂浮物和有害水生植物,保持水面清洁。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