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非规模化畜禽养殖者应当通过综合利用、委托处置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非规模化畜禽养殖者自行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行指导和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发现畜禽养殖水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