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造成水污染。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村设置农药、农药包装物回收点,按规定进行统一回收处置。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