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对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转运、处理污泥,不得擅自转运、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