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制定本级水资源调度方案,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水电站运营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和引水工程管理单位等应当执行水资源调度方案。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