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模式,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维管理污水处理设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配合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