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制定本级水资源调度方案,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水电站运营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和引水工程管理单位等应当执行水资源调度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