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河流、湖泊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经批准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功能和水环境保护要求相衔接。编制其他有关专项规划或者方案,应当与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