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水污染综合治理,推广节水减污技术。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技术改造,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或者避免水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