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河流、湖泊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经批准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

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功能和水环境保护要求相衔接。编制其他有关专项规划或者方案,应当与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