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第六十三条有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方式所得收入扣除必要成本外的净收入,可以按照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提取资金作为绩效工资来源。对相关考核合格的职业学校可以每年调整绩效工资总量,调整部分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重点用于激励参与上述工作的人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