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职业培训资金和项目统筹。完善职业学校开展培训的激励政策,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具备相应条件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相关职业培训服务,将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纳入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