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方式所得收入扣除必要成本外的净收入,可以按照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提取资金作为绩效工资来源。对相关考核合格的职业学校可以每年调整绩效工资总量,调整部分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重点用于激励参与上述工作的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